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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商务区影视企业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05-18 阅读量:2833
对新办的影视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且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10万元;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且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20万元;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且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30万元。 对投资制作并经国家批准发行的影视作品给予播出奖励,电影作品(不少于90分钟)在国内影院首映或央视电影频道播出的,每部奖励30-50万元;电视剧(不少于30集)在省级台或卫视台播出的每集奖励8000元,在中央台1-8频道播出的每集奖励16000元,每部最高50万元;对获得国际、国家和省级政府、宣传、文化部门认可的政府常设性奖项的影视作品,给予最高30-50万元的奖励。 在城镇新建(扩建)三厅以上影院,累计票房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每家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30万元。 影视放映企业(单体)年度票房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发展演艺娱乐业 对新办的演艺(演出)企业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10万元;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7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20万元;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最高补助30万元。 演出团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演艺场馆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演出经纪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对我区演艺公司(含演出经纪、中介文化公司)在区内举办市级以上或其它有较大影响的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经评估认定后视活动规模和影响力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营利性活动补助金额减半。演艺团队原创的舞台艺术作品或排演的剧目(时长不少于90分钟)在央视、省台、卫视中录播的,或者在市级以上舞台演出的,经评估认定后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在多地播出或演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