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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科技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相关扶持政策简要
发布时间:2017-05-18    阅读量:38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引导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打造我区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7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是以创客、创业团队也包括部分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众创空间是创业孵化链条的首要环节,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鼓励区内各类创新创业载体、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有志于服务大众创新创业的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众创空间独建或与本地合作形式在鄞州建设众创空间。

第四条 鼓励众创空间毕业企业(项目)按专业领域落户区内孵化器继续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延伸创业孵化链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区级众创空间,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规范的管理机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和纳税地在鄞州区,配备3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

2. 固定的经营场所。众创空间一般设立在人口集聚、产业集聚或高校周边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便利化服务的孵化条件相对集中成熟区域。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3. 完善的配套设施。众创空间应免费或低租金面向入驻创客、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开放式的办公空间,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及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有可用于创业服务的各类公共软件和开发工具。空间提供办公工位不少于100个,公共办公(工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总面积的70%。

4. 健全的管理服务体系。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各项统计数据齐全。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退出机制、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等;具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赛、组织资本对接等综合服务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10人以上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

5. 具备孵化投资功能。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自建或引建不少于200万元的种子资金,有实际投资项目。

6. 良好的创客集聚效应。众创空间的备案创客数量至少达到70个;其中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创业团队是指入驻众创空间,由3个及3个以上自然人组成,拥有创业项目,制定了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已开展创业活动或成立创业公司的团体)。

第六条  区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创客(团队)和孵育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创新创业激情和开拓创新精神,有创新创业目标和计划。

2. 直接入驻的初创企业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3. 孵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如新注册企业可放宽到24个月。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

第七条  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区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

第八条  考核奖励:区科技局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制度。每年通过考核评价,总结发现并推广众创空间发展的好模式、好机制,完善提升创新创业的服务功能。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原则上95分及以上)的,奖励6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原则上85分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评价结果为合格(原则上70分及以上)的,奖励10万元;评价结果不合格(原则上70分以下)的,作为重点整改对象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区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九条  对认定的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创客、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房产、土地以及房产经营收入的增值部分对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第十条  优先推荐众创空间的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领“创新券”及申请“风险池基金”科技贷款,鼓励区内天使、投资类基金重点对众创空间内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  给予咸祥镇海洋经济众创空间每年2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建设由申报主体向所在镇(街道)、园区及区科技局申请备案。达到基本认定条件后,由镇(街道)、园区向区科技局推荐,区科技局通过资料核查、现场考察等形式,每年择优认定一批众创空间。镇(街道)、园区为主体建设的众创空间的扶持政策由区财政和镇(街道)、园区财政各承担一半,社会贡献奖励部分按财政体制确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要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服务、考核和监督。各镇(街道)、园区要加强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政策扶持,并进行日常服务与监管。区科技局每年度委托第三方对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给出评估意见,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区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五条  原江东区已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按原政策延续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起统一按新政策执行。众创空间的孵育企业应留驻在鄞州区。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及补助、奖励、资助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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