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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四明金融小镇金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23    阅读量:33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办公室《鄞州四明金融小镇建设若干政策意见》(鄞政办发〔2016〕59号、鄞政办发〔2017〕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鄞州四明金融小镇金融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鄞州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鄞州四明金融小镇金融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安排,用于鄞州四明金融小镇项目补助。


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产业政策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鄞州四明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且在我区纳税的下列相关企业:

1.区域性、功能性金融机构。区域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资管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市级以上区域性机构。功能性金融机构,即与金融机构直接经营活动相对分离,并为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提供数据处理、资金清算、银行卡、研究开发、业务管理等服务支撑的独立注册机构。

2.基金类企业。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且满足以下条件:股权投资基金实到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到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且实际管理资产5000万元以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到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且实际管理资产5000万元以上。享受孵化奖励的初创型基金类企业不受本条件限制。

3.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互联网(移动)金融,即利用互联网、信息通信等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等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的机构和平台,包括网络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融资服务、股权众筹、互联网金融消费、互联网财富管理平台等。创新类金融机构,指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票据服务、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等机构和平台。

4.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金融信息资讯、大数据服务、民间融资服务、信息交流平台、金融教育培训、征信机构、保险中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证券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

5.其他经认定的相关机构。

人才政策适用对象为:从区外引进的,主管税务机关在鄞州区,且工商注册地在鄞州四明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的基金类企业、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及其他经认定的相关机构的高管;区域性、功能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满足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管人才、金融紧缺人才的评定条件,且与金融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实际在本区常年工作,并满足相关条件的。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四条 产业政策补助标准为:

1.落户开办奖励。

基金类企业、新型金融服务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起三年内实现年贡献20万元以上的,享受一次性办公用房补助:租赁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一年房租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平方米以下部分0.5元/m2·天,500平方米至800平方米部分0.7元/m2·天,800平方米以上部分0.9元/m2·天;新购置办公用房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补助1000元/平方米,但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分3年拨付。

区域性、功能性金融机构的融资服务类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非融资服务类企业给予不高于6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上述机构租(购)办公用房不足600平方米(非融资服务类金融机构不足800平方米)的,按上述补助标准的60%执行。

上述租(购)办公用房地址须在鄞州区内,不足200平方米的,不予补助。享受办公用房免费租赁政策的企业可就高享受落户开办奖励。

2.孵化奖励。

对本政策适用范围内的初创型基金类企业给予孵化奖励。对经认定的初创型基金类企业,3年内提供集中办公场地,并根据每年考核结果,给予房租补助,第1年给予全额补助,第2年按80%补助,第3年按50%补助,享受补助的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50平方米。

3.特殊贡献奖励。

对基金类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人的贡献奖励参照鄞政办发〔2016〕59号、鄞政办发〔2017〕4号文件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人及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人注册地均在鄞州四明金融小镇内,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地非小镇内,则奖励归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人所有。)

4.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其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受托管理股权投资资金对区内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额给予奖励: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奖足50万元,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奖足100万元。区引导基金出资协议中对区内投资有特别约定的不享受此奖励政策。

5.平台建设、会议补助。

支持各类金融研究交流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主办、承办各类金融峰会、论坛等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公开发行刊物和发布信息。根据平台建设投入大小给予5%-10%的经费补助,每个平台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根据会议级别和规模给予5-10万元的经费补助;根据刊物发行量大小给予每家企业3-10万元的经费补助。

6.招商奖励。

对委托招商的机构、个人、项目和活动,视招商成果、实绩产出等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

7.其他特殊政策。

对特别优秀企业及特殊平台类企业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人才政策补助标准为:

1.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贡献奖励参照鄞政办发〔2016〕59号、鄞政办发〔2017〕4号文件办法执行。

2.人才培养。

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管人才、金融紧缺人才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等国际公认资格和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精算师资格等高层次职业能力考试,并取得相关职业能力资格的,按照考试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进修、培训的,给予每年每人国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国外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培养经费资助。

3.人才招聘。

对鄞州四明金融小镇内各类金融机构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推荐、备案)的境外招聘(培训),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对成功推荐符合金融领军人才、金融高管人才、金融紧缺人才引进条件的金融人才来鄞工作的猎头公司、引才中介机构等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4.其他政策。

对特别优秀的领军型金融人才,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人一议”。


第四章 资金补助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向鄞州区四明金融小镇开发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由鄞州区四明金融小镇开发建设指挥部和区财政局联合进行审核。

第七条 鄞州区四明金融小镇开发建设指挥部和区财政局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后,将补助资金通过鄞州区四明金融小镇开发建设指挥部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3年内不能享受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享受上述政策的各类业态和个人,具体政策享受主体须经鄞州区四明金融小镇开发建设指挥部审核认定,并由鄞州区四明金融小镇开发建设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涉及市级政策层面的,报市级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企业,已享受相关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2016年1月1日起其剔除基数后的增量部分可享受本政策;2016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从注册之日起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同一类型政策就高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当年发生金融诈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重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鄞州区四明金融小镇开发建设指挥部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自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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